“ 明規則 、 識風險 、 理性投資辛丑年 ” ——投資者保護主題教育活動
相關典型案例
一、股份代持有風險,投資理性明規則
北京證監局通過投資者舉報了解到,近年某些掛牌公司通過社會上的非法中介機構或者某些媒體渠道公開或者半公開的方式推介自家股票。在高收益的誘惑下,某些投資者與掛牌公司相關人員簽訂了股份代持協議,約定投資者從掛牌公司高管手里購買公司股票,待掛牌公司公開上市后再賣出獲得高額收益。幾年過去,掛牌公司不但不能公開上市,反而因為經營不善日益陷入困頓。投資人發現自己上當受騙后幾經輾轉才發現,股票代持根本不是交易掛牌公司股票的正確方式。股票代持獲得的股票權益實際上很難得到保障,精神和物質上都會遭受重大損失。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是國務院批準進行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交易的唯一合法正規場所。社會上一些非正規中介機構利用群眾不了解新三板交易規則和急于發財、一日暴富的心理,通過公開或半公開方式鼓動或誘惑缺乏風險意識的投資者與掛牌公司相關人員私下簽訂合同,進行股份代持。這是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范的行為。將來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北京證監局提醒:如果您準備投資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請在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符合投資者門檻基礎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進行交易。理性投資,幸福長久!
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例
(一)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
某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事項與重大合同,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原實際控制人劉某直接授意、指揮或隱瞞某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指使從事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劉某、時任法定代表人趙某軍為某上市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財務總監張某躍分別為某上市公司上述兩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董事蔣某文、張某駿、張某 1、張某 2、金某敦、郭某中、張某 3、時任監事郭某、尹某、陳某卉審議某上市公司相關定期報告并簽字確認,為某上市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某上市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 40 萬元罰款;
二、對劉某給予警告,并處以 75 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 25 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 50 萬元;
三、對趙某軍給予警告,并處以 20 萬元罰款;
四、對張某躍給予警告,并處以 15 萬元罰款;
五、對蔣某文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罰款;
六、對張某駿、張某 1、張某 2、金某敦、郭某中、張某 3、郭某、尹某、陳某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5 萬元罰款。
(二)某掛牌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
某掛牌公司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在《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2015 年半年度報告》《2015 年年度報告》《2016 年半年度報告(更正后)》《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半年度報告》等公開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名義股東嚴某、李某勇與某公司的股權代持關系,上述公開披露文件中關于嚴某、李某勇持股情況的披露信息及某掛牌公司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特別注明“公司在報告期內不存在股權代持情況”的內容均為虛假記載。
某掛牌公司上述公開文件制作、披露期間,辛某 1 任董事長、董事,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某勇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長,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某任董事、董事長,簽署《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2015 年半年度報告》《2015 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更正后)》,知悉股權代持安排,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辛某 2 任董事會秘書,在知悉案涉股權存在較大代持可能性的情況下,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某掛牌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 30 萬元罰款;
二、對辛某 1 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罰款;
三、對李某勇給予警告,并處以 5 萬元罰款;
四、對行某給予警告,并處以 5 萬元罰款;
五、對辛某 2 給予警告,并處以 4 萬元罰款。
(三)某掛牌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
某掛牌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報告中關于某資管計劃的會計核算不準確,2016 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重大會計估計方法變更,2017 年半年度報告關于會計估計方法的披露存在差錯。時任董事長傅某為上述事項的最終決策人員,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高某為上述財務報表簽發人,時任財務總監李某為核算財務報告數據的主要負責人。依據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我局決定:
一、對某掛牌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 30 萬元罰款;
二、對傅某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罰款;
三、對高某、李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5 萬元罰款。
三、投資咨詢機構違規處罰案例
(一)行政處罰
違規行為:某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分支機構多名員工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使用工作手機,通過微信聊天、朋友圈、群發助手等方式,向投資人承諾收益,發送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例如“一日游,收益穩穩地,一天三五點一個月 60%-150%不是夢”“不求翻倍,只尋 60%保底收益”“預期 60%,肯定沒問題”“搶到就是 60%以上的收益”“本次收益預計 50%以上,買到就是賺到”“最后三天時間,鎖倉保底收益 60%+1(預計翻倍)”“一旦跟上帶您稱霸股市”“投票的客戶下周早盤股票直接通過微信發給您,會有漲停股票哦”“一天一個板不是吹出來的”“你還在等什么,加入就是漲停”等。在接受監管機構現場檢查時,抽查到的 54 名員工的工作手機,其中 30 部的微信聊天內容被刪除。該 30 部手機共有客戶 4000
余名,檢查當日還存在活躍的信息往來。
作案手段:向投資人承諾收益,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信息,并且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
案件查處: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主席令第 14 號)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其承諾收益、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信息的行為,責令改正,并處以 30 萬元罰款。對其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50 萬元罰款。
案件警示:夸大收益不可信,投資常理不可違。
(二)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措施
違規行為: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某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公司部分團隊辦公場所未向監管機構報備;二是公司存在多個網站,未在網站公示投資顧問信息;三是公司網站、營銷人員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過程中,存在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個別人員存在承諾收益行為;四是公司銷售投資建議軟件,未向客戶說明數據來源、揭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和選股方法局限等信息;五是公司在業務推廣、服務提供環節存在大量客戶留痕檔案缺失情況。
處罰結果: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責令全面整改,暫停新增客戶一年。
(三)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措施
違規行為: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某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部分員工承諾收益及虛假宣傳;二是個別無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員工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三是客戶回訪中要求客戶嚴格執行指令;四是公司對軟件存在誤導性宣傳表述;五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相關業務檔案資料。
處罰結果: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責令全面整改,暫停新增客戶六個月。